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》实施情况的报告,报告提出农机监管服务水平尚待提升,需进一步增强农机监管服务能力。
报告指出,面对农业农村各个领域农业机械装备的广泛使用,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服务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,质量监督管理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需要严格落实。发挥农机化促进法第11条标准体系建设对农机化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仍显不足,信息化、自动化、智能化应用标准较少。农机化促进法第12条规定的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村部门的质量监督责任还需进一步厘清,监管工作要加强协调配合,监管信息要实现互通共享。督促农机生产者、销售者、维修者履行农机化促进法第13条、第14条、第24条规定的质量主体责任有待强化,从全国农机质量投诉情况看,农机作业可靠性较低是突出问题,国内农机产品平均故障时间为300小时,远低于国外500小时的平均水平,贵州省开展水稻插秧机质量调查显示,机具可靠性得分最低。农机维修事后监管力度需要加强,目前全国二级以下农机维修网点占95.2%,一些维修点没有资质,维修质量难以保证。农机化促进法第20条规定的农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需要压实,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,全国拖拉机年检率仅为27%,联合收割机年检率仅为23%,超期服役现象较为普遍,存在一定安全隐患。河南、江苏、江西、内蒙古等多地反映,2018年国家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,基层农机安全监管体制还需理顺,职责需要明确,对基层监管力量不足、经费保障困难等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,“最后一公里”监管责任需要进一步强化落实。
报告建议,进一步增强农机监管服务能力。贯彻落实好农机化促进法第11至14条、第20条、第24条关于推动农机化标准体系建设、保障农机质量安全、加强农机安全监理等法律规定,不断提升监管服务水平,维护农机使用者合法权益。
一是健全完善农机化标准体系。重点推进薄弱环节机械化和先进适用新机具标准体系建设,充实标准类型,优化标准构成,严格标准执行,为提升农机产品质量和推动转型升级提供支撑。
二是加强农机质量监管。推动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村部门执法联动、信息共享,发挥好农机产品质量抽检和在用产品质量调查两方面作用,提升执法专业化水平,综合运用两部门的处罚处理措施,形成监管合力。督促农机制造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,实现质量安全前置,通过严格执行维修质量标准、规范维修行为、强化投诉监督,加大农机维修事后监管力度。
三是强化农机安全监管。修改完善农机安全监管法规,明确执法主体和具体处罚措施,建立完善农机安全监管分工协作机制,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全过程、各环节监管。深化农业综合执法改革,确保农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、基层农机安全监理队伍不散、工作不断、监管不松,防止因职能交接出现监管空档。将设立乡镇农机安全监理员、村级农机安全协管员作为“平安农机”创建的重要标准,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下沉。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第三方提供农机安全检验服务,解决农机检验率不高、农机超期服役等问题,减少安全生产隐患。